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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中機動車的定義

《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的定義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機動車簡稱“機動車輛”。由自己的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並能在陸地上行駛的輪式“車輛”。在中國,壹般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客或/和運輸貨物或進行特殊作業的車輛,包括汽車、掛車、無軌電車、農用運輸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運輸拖拉機(含帶掛車的輪式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

車輛分類是每個車輛標準體系的基本內容。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車型分類方法,相互參照,但也有不同的側重點和區別。只有正確理解和把握不同分類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適用範圍,明確具體定義的內涵和外延,才能在機動車檢驗實踐中準確運用相關標準條款,準確核定車型,正確出具檢驗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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