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車損鑒定流程如下:
(1)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物品由公安機關統壹保管,經檢驗鑒定後,委托價格機構鑒定損失價格;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和財產損失價格的鑒定,應當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結論。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物質損失價格鑒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並在10天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輛、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如何賠償
1,全車丟失的,按照本條款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對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實行絕對20%的免賠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向保險人提供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竊搶劫案件證明且車輛已報停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