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害。通常包括車輛損失、隨身財物、車上物品、現場救援和善後處理費用。車輛、物品、設施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牲畜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因傷死亡的,應當折價補償。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等。受傷車輛和受損車輛正在從事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修理期間要求賠償受損車輛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21 1廢止)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屬於壹方責任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0條規定,機動車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而未辦理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