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者經當場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下列教育處分,並及時告知家長:
(壹)由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的學生,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和處分,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處分,並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
(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多次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將其轉入特殊學校進行教育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