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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中關於體罰學生的規定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我國民法典也規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老師懲罰學生是違法的,老師沒有權利懲罰學生。

老師體罰學生。首先,學生的身體健康權和人格尊嚴受到侵犯,影響了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情節嚴重的,會給學生留下終身陰影。

其次,體罰會惡化師生關系、學生關系、家長與學校的關系,甚至可能導致家長的報復。如:聚眾鬧事、毆打教師、破壞教育設施和財產、非法幹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誘發重大刑事案件等。

最後,體罰學生引發法律糾紛和訴訟,引起公眾不滿,損害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聲譽,耗費時間、財力和物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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