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投訴即時處理條例》第十二條公眾熱線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寄送賬單: (壹)權責明確、管轄明確的,直接將賬單寄送承辦單位;其中,直接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送區人民政府督促協調解決;(二)不能直接發送給具體承辦單位,但可以確定行政區域的申訴,發送單給區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推動申訴的解決。公共熱線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派單工作機制,完善派單標準和工作規範,提高派單準確率,對復雜需求在派單前進行協商。承辦單位對職責權限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眾熱線服務機構提出;市行政服務部門應當建立調度異議審核機制,協調解決調度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