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經當地廣電局批準擅自安裝衛星天線屬於違法行為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可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條例》
第九條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需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條件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本規定發布前未經批準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壹條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電子工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可以並處銷售額壹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第三條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接收方向、接收內容和受眾範圍;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
(三)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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