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結婚的前提條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婚姻必須是壹夫壹妻制,法律不禁止。最後,它必須是雙方同意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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