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也規定,離婚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已經確立了離婚過錯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過錯方完全有權向加害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妳所指的出軌是第二款規定的同居,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應當依法支持~!這是法律賦予妳的權利。
另外,僅僅因為男方有過錯就減少財產分割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對方侵犯了妳的配偶權,這是壹種人身權,不是財產權。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但不能要求賠償財產。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平分,當然除非是協商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