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是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幫助下,開展的壹項非強制性的引導、幫教、管理活動。安置幫教對象是指5年內刑滿釋放、3年內解除社區矯正的人員。
安置援助和教育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給予幫助和監督的對象;
2、通過各種形式,對幫助和教育對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幫助和教育他們的不良心理和行為。能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
3、依法組織安置對象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狀況和勞動技能的社會公益勞動;
4.幫助學生解決生活、法律和心理上的困難和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六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各界人士和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教育改造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第四十七條被請求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有危害社會的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後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天。第四十四條社區矯正對象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出具終止社區矯正證明,並通知社區矯正決策機關、當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