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和詐騙在法律上有本質區別。
借貸是壹種法律行為,是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借貸中,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這種行為受法律保護。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貸款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
而詐騙則是壹種違法行為,壹種通過欺騙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在詐騙中,犯罪分子會使用各種手段,如虛假的承諾和偽造的文件,騙取他人的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對受害人的財產和信任造成嚴重的損害。
總而言之:
放貸和詐騙在法律上有本質區別。放貸是合法的,詐騙是違法的。借貸雙方基於自願和同意進行,受法律保護;在詐騙中,犯罪分子采用欺騙手段獲取他人財物,不僅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對被害人的財產和信任造成嚴重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