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根據上述規定,之前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朋友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連續居住滿壹年的,須提供居住證)。記錄借錢短信,保留轉賬憑證作為證據。此外,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從您最後壹次提醒之日起算,註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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