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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的標簽審核

第六條食品進出口前,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食品標簽查驗。

第七條申請食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食品標簽審查申請書;

(二)食品標簽的設計說明和適用的證明材料;

(三)食品標簽標註內容的說明材料;

(四)進口國(地區)對食品標簽的相關規定;

(5)食品標簽樣本六套。提供樣品有困難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品種和工藝相同,但規格或者包裝形式不同的進出口食品,可以合並申請標簽審查。

第九條申請食品標簽審查時,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檢驗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並符合標簽審核的要求。

第十條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

營養成分的檢驗和功效評價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實驗室承擔。

第十壹條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查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和版式以及標註的質量相關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是官方中文標簽。

第十二條進口食品標簽應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根據進口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查證書》。

獲得審核證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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