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領取手機卡是公安機關根據規範信息采集相關規定進行采集的需要,不會影響其今後的工作和生活。
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收集相關信息,是公民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警察有權根據情況查驗公民的身份證。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壹般情況下,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可以將無法出示身份證的人帶到警務室進行身份驗證。根據規範信息采集的相關規定,正常的警務工作需要拍照采集DNA。收集的信息僅供公安機關內部使用,本著“誰收集誰負責”的原則,不會向外界泄露。除非有犯罪記錄,否則不會影響以後的工作和生活。
至於手機,也是用來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抓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