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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古典自然法學派產生於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傑斐遜...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有:

首先,關於法律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

其次,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第三,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

第四,&;127;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尋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綜上所述,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在法學研究中表現出壹種激進的理想主義,以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建構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觀念、重塑時代神聖性的過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然而,自然法的方法論就像天空中流動的雲,美麗卻飄渺。它宣告了法律的未來,但卻無法構建通向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擔憂的是,自然法的傲慢與泛濫,可能使法理學籠罩在空虛與虛幻之中,難以成長與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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