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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管理方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市場秩序,規範經紀活動,促進經紀行業發展,保護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他人交易提供便利,從事經紀、行紀、行紀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經紀人從事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經紀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經紀人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人的登記管理;(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規範經紀活動管理,監督管理經紀活動,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三)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四)國家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成為個體經紀人。

第七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個人獨資經紀企業。

第八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人員,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合夥經紀企業。

第九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經紀公司。

第十條從事經紀業務的各類經濟組織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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