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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和法學的人是什麽意思?

妳混淆了幾個概念。先說說妳演示中的問題:

1.“經濟學中的人”這個說法不是很恰當,也沒有這個說法。經濟學中沒有“人”的定義,只有壹個“理性人”的假設。因為經濟學研究的範圍比較廣,而“從事經濟活動的壹切主體”是狹隘的,沒有意義的。雖然妳用的是“壹切”這個詞,但是妳要知道經濟學有時候研究的是非經濟行為,主體並不是從事經濟活動的。

2.“能夠成為公民權利主體的人,稱為‘人’”。這句話很不專業

幾個概念的解釋:

1.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包括經濟組織、個人、政府和其他非經濟組織。主體壹般指行為的發起者和實施者。

2.企業:壹種經濟組織,分為有人格的企業(壹般企業)和無人格的企業(部分合夥企業)。

3.人格:是利益,不是資格(人格權是權利或資格)。這個興趣是壹個人應該享有的基本興趣。

我不知道妳研究的目的是什麽,但是這種概念上的差異真的壹文不值。能問出這個問題估計妳接觸過這些,但只是接觸。看得出來妳是學法律的。建議妳多讀壹些法律方面的書,增加對基本概念的理解。想太多不是好事,容易陷入自己的語言陷阱。如果妳對經濟學感興趣,不要停留在對“經濟活動”的理解層面。多讀書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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