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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用地包括哪些?

經營性用地壹般指經營性項目用地。按照現行政策,經營性項目用地以招拍掛方式提供。經營項目壹般包括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

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舉辦企業、事業,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招商引資用地等。

商業建設用地的使用需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在使用過程中,要保證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合規管理,避免違規違法行為。

商業用地可用於建設商店、糧店、餐廳、公園、遊樂場、劇院、俱樂部,大致可分為以下四類。

1,批發零售用地

主要用於商品的批發和零售,包括商場、商店、超市、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加油站及其附屬的小倉庫、車間、作坊。

2.住宿和餐飲用地

主要用於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包括賓館、酒店、餐廳、酒店、招待所、度假村、餐廳、酒吧等。

3.商業和金融用地

企業和服務業的辦公用地,以及商務辦公用地,包括辦公樓、商務辦公、金融活動和企業廠區外的獨立辦公室。

4.其他商業服務用地

上述場所以外的其他商業、服務場所包括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館、發廊、洗浴場所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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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第四條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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