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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定罪豁免辦公室可以當警察嗎?

法律分析:不能當警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人被定罪,將被撤職,不能再當警察,雖然免於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是指因某種原因實施犯罪,需要受到刑事處罰,但因自首或者其他情形而不受刑事處罰。免除刑事處罰不等於沒有犯罪,只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有其他情節,與無罪釋放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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