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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開槍?

根據法律規定,警察可以開槍:縱火、突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相威脅的;搶奪或者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等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九條第壹項至第五項。

人民警察發現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屬於緊急情況,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船舶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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