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招標。通常屬於招標人以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並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選定中標人的壹種招標方式;
2.邀請招標;
3.競爭性談判。壹般屬於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
4.比較選擇;
5、BOT .即建設、運營、轉讓。
投標條件:
1.有權獨立簽訂合同;
2、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等物質設施、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不處於被責令停業、取消投標資格、財產被接管、凍結或破產狀態;
4、在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