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競業禁止條款在什麽情況下會失去法律效力?

競業禁止條款在什麽情況下會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條款失去法律效力:(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破產、停業、歇業、變更工作崗位或者解散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交通安全十大常識是什麽?
  • 下一篇:口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