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約定。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約定。

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業務競爭的人員也僅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禁止的生效條件是:以書面形式;用人單位應當確實掌握特定的商業秘密,並在合同中明確該商業秘密的範圍;勞動者限於接觸、知道或者掌握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人;必須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競業限制合同應當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 上一篇:離婚子女贍養費的標準是什麽?
  • 下一篇:黃賭毒檢察院不建議緩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