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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迅速工業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壹場以全社會為背景看待和研究法律的運動。在這場革命運動的沖擊下,“法律終歸是法律”的“黃金法則”被粉碎了,法律制度不再被認為是完全獨立於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而不可改變的;法律研究不再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專屬領域。這壹運動的學術表現是“社會學缺陷”這壹專門學科的興起。
第壹節是法律社會學興起的歷史背景
恩格斯曾說:“每壹個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都構成壹個現實基礎,每壹個歷史時期由法律設施和政治設施以及宗教、哲學和其他觀點構成的壹切上層建築,歸根到底都應該由這個基礎來解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6,第66頁。可見,意識形態領域的任何發展和運動,永遠不可能是排他的、自我封閉的。壹種特定的思想趨勢或創新可以在壹段時間內提供壹種“自我維持的趨勢”,從而獲得壹定程度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