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需要對事故進行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再根據調查結果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壹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人數也屬於重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