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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壹班主任罰學生數萬。如何應對校園罰款亂象?

酒泉六中部分學生家長在社交平臺爆料稱,自己孩子的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罰款。罰款原因五花八門,罰款金額從10到500元不等。罰款的規定和罰款的繳納都是通過手機微信群進行的。我們可以知道,這個班主任規定,學生無論遲到、成績變差或者沒有及時完成什麽樣的小原因都要被罰款,用了兩年多的時間,家長反映老師壹個學期收的罰款近萬元。對於此事,教育局相關人員已介入調查,並對涉事教師進行了通報批評,要求涉事人員退還罰款所得全部款項。

加大處罰力度?這件事也被學生家長反映過,才被大家知道。其實校園裏這樣的罰款數不勝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當由國家機關和單位制定和實施,但教師顯然不屬於這個範圍,因此無權處罰學生和家長,罰款更是違法。個人認為這種現象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不僅要接受通報批評退回的錢,還要停職。只有規定明確的懲罰制度,才能真正嚴格遵守。

教師不應該有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教師應該是壹個非常偉大的職位,教書育人,幫助國家培養優秀人才。但是像這樣的老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利。罰款不是為了督促學生成長,而是憑借這個頭銜為自己拿錢。畢竟老師定了這麽高的罰款,而且沒有明確說明罰款來的錢會用在哪裏,相當於已經成了老師的私有財產。

即使班主任想基於學生來約束督促學生,也應該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罰款數額也不應該是這麽大的數額。通過罰款獲得的錢應該計入班費而不是不明不白。另外,罰款並不是真正管理班級學生的手段。設身處地為學生著想,多想想如何有效的教育管理學生,而不是用壹些不好的規定,把催收員捆綁在學生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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