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處罰力度?這件事也被學生家長反映過,才被大家知道。其實校園裏這樣的罰款數不勝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當由國家機關和單位制定和實施,但教師顯然不屬於這個範圍,因此無權處罰學生和家長,罰款更是違法。個人認為這種現象應該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不僅要接受通報批評退回的錢,還要停職。只有規定明確的懲罰制度,才能真正嚴格遵守。
教師不應該有這種濫用職權的行為。教師應該是壹個非常偉大的職位,教書育人,幫助國家培養優秀人才。但是像這樣的老師利用職務之便牟利。罰款不是為了督促學生成長,而是憑借這個頭銜為自己拿錢。畢竟老師定了這麽高的罰款,而且沒有明確說明罰款來的錢會用在哪裏,相當於已經成了老師的私有財產。
即使班主任想基於學生來約束督促學生,也應該有明確的規章制度,罰款數額也不應該是這麽大的數額。通過罰款獲得的錢應該計入班費而不是不明不白。另外,罰款並不是真正管理班級學生的手段。設身處地為學生著想,多想想如何有效的教育管理學生,而不是用壹些不好的規定,把催收員捆綁在學生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