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強調的是,無論采取什麽措施,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壹,必須有票據丟失的事實。即票據持有人因票據的遺失、滅失、被盜等原因而與其對票據的占有分離。
第二,輸家必須是真正的持票人。
三、遺失的票據必須是尚未支付的有效票據。掛失止付是指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票據丟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暫停付款的方法。
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票據,應當是不屬於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據。沒有付款人的支票是無效票據,不能掛失止付。掛失止付只是失主在票據丟失後可以采取的臨時防範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詐騙。
因此,失票人可以在票據丟失後掛失止付,然後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不掛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後發出止付通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來說,票據丟失後通知付款人掛失止付為宜,因為法院受理有壹個過程。
票據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1款規定“支票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可以由出票人授權填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空白授權票據的持票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未補充必須記載的事項,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絕承兌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