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層次不同,可以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它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不同的。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高於其他相關法律的立法。與上位法相比,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安全生產立法對同類或者相同安全生產行為作出不同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級方法的數量壹般多於上級方法。
從同壹層次法律的效力來看,可以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我國安全生產立法多年來是針對不同的安全生產問題制定的,相關法律規範對壹些安全生產問題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側重解決壹般性安全生產問題,有的側重或專門解決某壹領域的專項安全生產問題。因此,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同級安全生產立法中,安全生產法律規範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兩者相輔相成,缺壹不可。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人身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權責壹致;社會監督;綜合管理;依法嚴懲。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的基本原則: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預警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