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處罰標準基於以下內容: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高速公路救援車輛、清障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警示燈,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圖案。執行救援和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三款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罰款:
(三)救援車輛、清障車執行救援和清障車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溫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存在差異。詳情請參考當地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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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