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條
(壹)建立犯罪信息數據庫
為加強對罪犯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將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
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信息通報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將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及時通知犯罪信息登記機關。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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