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參考來自以下規定:
居民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有什麽法律後果?
1.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突發事件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這是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是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