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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噪聲擾民的時間規定

律師回答

噪聲擾民時間規定,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外,禁止在晚22時至早6時之間進行噪聲作業。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音水平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

壹、噪聲擾民時間規定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者到第二天早上6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2.如果在妳的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允許的室外噪聲級是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3.在國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汙染。包括工業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交通噪聲汙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我們重點關註社會生活噪聲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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