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需要的材料主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居住權應當無償設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
1.申請人根據合同申請居住權首次登記的,居住權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利人為申請人。
2、根據遺囑申請首次居留權登記,由遺囑單方申請設立的居留權,申請人應當召集所有繼承人到場,以書面形式確認為唯壹有效的遺囑;與繼承或者遺贈的房地產轉移登記壹並申請的,由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與全體繼承人、受遺贈人共同申請。
3、根據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首次居留權登記的,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居留權單方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