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報告,意圖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是指壹切第三人,包括普通幹部和群眾,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在押的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誣告必須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為目的,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如以抹黑他人為目的,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阻止他人獲得某種報酬或晉升,則不構成本罪。
3.根據《刑法》第243條和第17條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壹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