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3.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4.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2)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刑法第245條規定);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5.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