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
1.建設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屬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範圍,是建設法規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
2.建設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法規,屬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範圍,效力低於建築法,在全國範圍內有效。行政法規的名稱經常出現在法規、辦法、規定、規章的名稱中。比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
3.建設部規章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並發布的規章。
4.地方建設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頒布的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和頒布的,只能在本地區有效的建設法規。地方建築法規促進了地方建築業的發展,也為國家建築立法提供了成功的經驗。
5.地方建設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發布或者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發布的建設法規。其中,建築法的法律效力最高,級別越低,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設法規不得與法律效力高的建設法規相沖突,否則其相應條款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