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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雙方對軍人結婚、離婚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壹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軍婚離婚財產涉及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士兵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數,是指按照具體年限,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除以所得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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