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擴展數據:
案例:男子因破壞軍婚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
張曼知道女子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對方同居,被抓獲歸案。昨天獲悉,張某因破壞軍婚罪被順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2006年,30歲的張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今年5月18因涉嫌破壞軍婚被拘留,次日被拘留。現羈押在順義區看守所。
據指控,今年3月至5月,18,在北京市順義區某鎮某小區,張某在明知29歲的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後被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人民網-破壞軍婚的男子被判入獄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