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先報警,並撥打急救電話120。作為肇事司機,應該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以免因為報案不及時而被保險公司作為不理賠的理由。無論是駕駛員還是受害人,親屬在處理交通事故中發生的急救、醫療費、護理費、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各種發票都要妥善保管,作為調解或訴訟的依據。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及時請求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造成他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