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和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經批準非法出境、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圖書入境(境);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但被不明真相的人挾持,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