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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公職的後果

法律解析:開除公職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被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行列,此後再也不能錄用為公務員。被開除公職後,與原單位不再有任何關系。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或者組織、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和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律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未經批準非法出境、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圖書入境(境);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但被不明真相的人挾持,經批評教育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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