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負責民宿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和協調。
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酒店發展的日常工作,推動制定與酒店相關的服務標準,促進酒店的推廣,指導酒店管理業務的培訓。
公安部門負責旅館的日常治安管理,指導旅館經營者安裝和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消防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旅館經營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指導旅館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和消防安全培訓。地方和上市消防部門可以在國家消防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制定地方酒店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旅館經營者的商事登記,引導旅館經營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城鄉建設、規劃、衛生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酒店的運營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民宿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成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履行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職能。B&B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標準,參與B&B等級的評定和評審,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糾紛協調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