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設賭場罪是公訴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沒有規定審判後的判決時間。2.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3、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接受投註的;(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