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但不得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八百零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