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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措施

法律分析:防洪措施包括防洪工程措施和防洪非工程措施。防洪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分洪工程和水庫防洪工程等。通過這些工程的建設和應用,擴大了河道流量,分流蓄洪,從而達到防洪的目的。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洪水預報調度、洪水預警、洪泛區管理、洪水保險、河道清淤、河道治理、超標防洪措施以及相關法律、政策、經濟等防洪工程以外的其他手段。非工程防洪措施不能直接改變洪水的現狀,但可以防止和減少洪水入侵,充分發揮防洪工程的效益,減少洪水損失。

防洪措施種類繁多,功能各異。防洪措施的選擇要根據防洪水的特性、水域的特點、防洪保護對象的類別和重要性、防洪規劃的指導思想和戰略目標,經過評估、計算和反復比較,精心選擇,才能達到既省錢又有大效益的防洪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七條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壹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區防汛指揮部的辦事機構也可設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防汛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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