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1)欺詐: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第三人以欺詐手段實施的,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2)脅迫:是指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3)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4)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缺乏判斷力的狀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的公平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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