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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是壹個法律術語。表面權利是什麽意思?

表面權利是法律學界的壹種表達方式,在司法實踐和社會實踐中很少使用。當然,權利是指壹個法律主體取得資格時應該擁有的法律權利,並不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賦予他這種權利。這個不好說。我們舉兩個例子:比如簡單討論現代法律中壹個人的權利,那麽生命健康權就是他的自然權利之壹(在奴隸社會把人當工具帶走不屬於現代法律制度)。人是與生俱來的,不需要其他法律賦予某人生命權(其他壹些法律保護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卻不給他)。再比如壹個“勞動者”的天賦權利——勞動者只要依法參加勞動,就享有獲得報酬的天賦權利。這不需要任何法律賦予他這個權利。比如勞動法和勞動保障法都是保障這個權利的順利實現,而不是給他這個權利。

可見,“自然權利”這壹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社會下,對壹個主體的自然權利的認知可能存在差異甚至矛盾。比如,在美國很多州的法律中,持槍執行公務被視為警察的天然權利,繳槍即辭職。所以,即使警察開槍證明是失誤,只要能證明當時的情況足以形成誤判,而不是濫殺無辜,那麽警察壹般不會被追究。但在我國,由於槍支管理嚴格,槍支並不被視為警察的天然權利,槍支也不完全等同於普通警用裝備。法律授權警察向嫌疑人開槍的情況只有兩種:壹是正當防衛,二是嫌疑人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因此,周殺了逃跑的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壹個逃跑的小偷被殺了,涉案的警察會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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