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章的法律法規,有《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和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對印章的規格、樣式、制度、名稱、文字、字體、材料、管理、註銷等都作了詳細規定。其中規定印章為圓形;擬使用單位的法定名稱;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並經上述機關備案後,方可投入使用;刻制印章的工廠和刻制機構,必須取得印章使用單位的上級授權委托書,並經公安機關許可,方可刻制;還規定,單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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