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壹)從事壹類、二類、三類客運線路經營或者包車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四類客運線路經營的,向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凡申請在直轄市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全省包車客運實行分類管理,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城際包車客運、跨縣包車客運業務;在縣內從事包車客運業務的,向當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