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白發票是無效的,沒有罰款。空白發票無效,不能扔掉。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郵寄或者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2.發票需要作廢的情況有哪些?
1.開票後,如果銷售退貨需要開紅色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憑證;
2.如果因錯誤或填寫不正確需要重新開具發票,可在標記“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原發票。同時,如果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導致專用發票開具後失效,也應按填錯處理;
3.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註意的是,專用發票填錯的,應另行開具,並在填錯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