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申請、補充、贖回、驗證、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及駕駛員相關的業務。
嫌疑車輛調查崗的職責如下:
1.處理機動車經營崗位反映的涉嫌資料套用、塗改或涉嫌偽造、涉嫌走私、盜竊、搶劫和非法拼裝(拼裝)無進口證明機動車的問題;
2.對各崗位移交的嫌疑車輛數據進行調查,建立嫌疑車輛調查臺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查;
3.根據取得的證據和詢問記錄,將涉嫌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調查,並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對已經作出排除嫌疑結論的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並附相關證據和詢問記錄。經業務領導審核後,移交相應崗位繼續辦理註冊業務;
5.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竊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卷宗或者出具證明時,負責接收並協助辦理。
法規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可以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準駕車型,包括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